1、主要巷道交岔点施工、大型硐室施工、巷道贯通、探放水、透老巷、透老空等;
2、启封密闭、排放瓦斯、采区及以上范围的通风系统调整、监测监控系统调整等;
3、矿井供电系统、主要提升设备及运输系统调整等。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会审时,以下人员必须参加
分管副总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队长和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部部长或分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部长或分管技术人员、综合办公室主任等。
1、巷道拉底、挑顶、钻机窝、绞车窝等零星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可进行传审。
2、会审、传审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各业务部室(区队)依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
第七条 参加安全技术措施会审或传审的人员必须具备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八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开拓掘进
△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开掘巷道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开掘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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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掘巷道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泵房、煤仓、机头硐室等大型硐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大倾角(≥25°)上、下山掘进安全技术措施; △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 △开掘巷道沿空送巷安全技术措施; △开掘巷道施工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
△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技术措施。 2、“一通三防”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通风机检修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深孔爆破、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报告;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 △矿井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井上、下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安全监控设备检修、故障处理安全技术措施。 3、机电与运输
△井下电气焊、气割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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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变电所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轨道铺设、整修安全技术措施; 4、地质测量
△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地质报告或说明书; △工作面打钻、注浆设计; △井上、下供水孔设计; △探放水设计; △重要贯通测量说明书; △各种测量观测站设计; △地质报告的修订和完善。
第九条 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批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副总工程师除负责审批矿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
1、 开拓掘进
△开掘巷道开口安全技术措施; △开拓巷道交叉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开掘巷道过断层、松软岩层施工补充措施; △开掘巷道停、开工措施;
△开掘巷道扩大断面(车场、硐室等)措施;
△临时工程(绞车窝、矸石硐、水泵窝、钻机窝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巷道挑顶、拉底、加固和处理大块岩石等补充措施; △处理开掘巷道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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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电
△超长、超重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固定设备自检、事故性检修、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机电设备的安装及回收安全技术措施;
△大巷运输、斜巷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及实验措施; △井下停、送电及检修措施; △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
△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 △更换胶带、钢丝绳、硫化接头安全技术措施; △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 △刮板机的安装、拆除。 3、通风
△局部通风机运输、安装、临时性停风安全技术措施; △通风设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技术措施; △其他临时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传审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会审办法
1、准备会审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单位必须至少提前2天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预审。
2、责任部门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关部门人员按时参加会审。 3、参加会审人员应为已对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预审的人员。 4、有关人员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预审时,应自行详细记录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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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
5、会审时,预审人员将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组织会审的责任部门及编制人员各一份,并在会审会议上逐一提出,让参加会审人员讨论,让编制人员整改。
6、会审时,责任部门必须做好记录,收集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形成“会审意见”;作业规程编制人员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形成“会审意见落实情况”。
7、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对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分管专业的内容逐页签字认可。如相关内容需要修改,参加会审人员可不签字,待编制人员修改完善后再签字,但签字落款日期仍为会审时的日期。
8、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人员签名表》中签名。
第十一条 传审办法
1、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由主管部门首先审批,编制人员根据审批人员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主管部门审批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准传审到其它科室。
2、传审时,相关部门审批人员分别对分管专业内容逐页签字确认并将审批意见按序号写明在“审批意见”页中。如相关专业内容需要修改,审批人员可待修改后签字确认。
3、措施传审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即所有参加传审人员的审批日期为同一日期。
第十二条 审批分工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时,各业务部门针对不同专业内容,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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